我國環境標準分為: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或污染控制標準)、環境基礎標準、環境方法標準、環境標準物質標準和環保儀器、設備標準等六類。
環境標準分為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兩級,其中環境基礎標準、環境方法標準和標準物質標準等只有國家標準,并盡可能與標準接軌。
(一)、環境質量標準
為了保護人類健康、維持生態良性平衡和保障社會物質財富,并考慮技術經濟條件、對環境中有害物質和因素所作的限制性規定。它是衡量環境質量的依據、環保政策的目標、環境管理的依據、也是制訂污染物控制標準的基礎。
(二)、污染物控制標準
為了實現環境質量目標,結合技術經濟條件和環境特點,對排入環境的有害物質或有害因素所作的控制規定。由于我國幅員遼闊,各地情況差別較大,因此不少省市制訂了地方排放標準,但應該符合以下兩點:①國家標準中所沒有規定的項目;②地方標準應嚴于國家標準,以起到補充、完善的作用。
(三)、環境基礎標準
在環境標準化工作范圍內,對有指導意義的符號、代號、指南、程序、規范等所作的統一規定,是制訂其他環境標準的基礎。
(四)、環境方法標準
在環境保護工作中以試驗、檢查、分析、抽樣、統計計算為對象制訂的標準。
(五)、環境標準樣品標準
環境標準樣品是在環境保護工作中,用來標定儀器、驗證測量方法、進行量值傳遞或質量控制的材料或物質。對這類材料或物質必須達到的要求所作的規定稱謂環境標準樣品標準。
(六)、環保儀器、設備標準
為了保證污染治理設備的效率和環境監測數據的可靠性和可比性,對環境保護儀器、設備的技術要求所作的統一規定。文章由華晨儀器整理。
你可能感興趣的文章: